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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不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正式更名為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需按照編制標準修編
自然資源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見稿)
政策主要內容
滇礦咨詢
貫徹落實新修訂《礦產資源法》,聚焦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評審、年度計劃執行、驗收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等關鍵環節,提出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的規范性要求,構建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壓實采礦權人礦區生態修復主體責任,促進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以下為政策全文
一
|生態修復方案編制評審管理
(一)方案編制要求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采礦權人應當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不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方案是采礦權人實施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活動的總體部署和基本依據。
方案編制應當符合礦山開采實際,體現保護優先、源頭防控、統一規劃、統籌實施、科學治理、公眾參與等原則,科學評估采礦活動影響范圍,預測分析礦產資源開采可能引發的礦區地質環境破壞、土地損毀、植被損毀等礦區生態破壞問題,明確生態修復目標任務、工程布局、技術措施、時序安排、經費概算、保障措施等。方案內容要與開采方案、采礦用地安排、開采設計以及安全設施設計、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措施緊密銜接。
采礦臨時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不再單獨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復方案,有關內容納入礦區生態修復方案。
方案以采礦權為單位進行編制,即一個采礦權編制一個方案。
采礦權人應當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按照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指南及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方案。
采礦權人應當對方案所引用的數據、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采礦權人應當在礦區涉及的有關范圍內就方案公示征求意見,并專門聽取礦區涉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對方案公示文本進行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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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案修編和重編情形
經評審通過的方案,涉及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圍、使用期限、損毀類型等發生變化的,應當于取得相關批準文件后半年內進行修編,報礦業權出讓部門備案;涉及開采方案調整的,應當重新編制方案并隨開采方案報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
本通知印發施行前已通過審查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與礦山開采實際、本通知及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要求等不一致的,須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修編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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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案評審要求
方案評審工作應當按照采礦權出讓登記管理權限,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方案技術評審制度、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等,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機構承擔具體評審工作,評審費用按有關規定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向采礦權人和方案編制單位收取費用。
方案評審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1、方案設定的修復目標方向、工程布局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2、礦區地質環境破壞、土地損毀、植被損毀等礦區生態破壞預測及生態修復可行性分析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具備邊開采、邊修復條件;
3、礦區生態修復技術措施與工程等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脅迫因子;
4、礦區生態修復工作部署、時序安排、經費概算和保障措施,以及臨時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復墾修復計劃是否合理可行;
5、對于已完成閉庫且具備復墾修復條件的尾礦庫開展礦區生態修復的,是否明確了生態修復的專門措施,有關措施是否已報礦區所在地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同意。
二
|嚴格礦區生態修復過程管理
(四)落實邊開采、邊修復
采礦權人應當根據礦山開采設計、工藝流程、開采進度、采礦用地范圍,以及土地損毀和生態破壞等情況,合理劃分修復單元和修復時序,分區、分期完成生態修復任務,切實落實邊開采、邊修復。
采礦權到期后不再申請延續的、礦山在采礦權出讓年限屆滿前停辦的、以及政策性關閉礦山已明確修復責任由原采礦權人履行的,采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全部修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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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年度計劃執行
采礦權人應當依據方案總體部署及階段安排,結合礦區年度開采計劃、用地計劃(含臨時用地)以及生產實際等,制定并嚴格落實礦區生態修復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年度計劃應當參照《礦區生態修復年度計劃編制大綱》(見附件)編制,內容包括上年度礦區生態修復情況、本年度礦區生態修復計劃、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等。
采礦權人應當自取得采礦許可證次年起,逐年編制年度計劃,并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礦區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年度計劃編制大綱
一、上年度礦區生態修復情況
簡述上年度礦區生態修復工程實施和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實際情況與原計劃不一致的,說明差異及原因。
二、本年度礦區生態修復計劃
簡述礦區現狀問題與損毀情況以及本年度礦區生態修復計劃、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提取使用計劃。
附表: ***年度礦區生態修復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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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嚴格驗收管理
采礦權人在完成階段或全部修復任務后,應當及時向礦區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會同同級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并邀請地質、土地、林草、生態環境、水土保持等方面專家以及礦區涉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等利益相關方參加。驗收工作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布。
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驗收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整改意見,由采礦權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驗收合格的土地,應當加強管護利用,防止拋荒和違法占用;涉及其他土地權利人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土地權利人使用。
三
|用好礦區生態修復激勵政策
(七)加強資源綜合利用
在嚴格污染風險管控、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確保環境安全前提下,鼓勵采礦權人將礦區范圍內的廢石、煤矸石、尾礦等一般礦業固體廢棄物,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用于本礦區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區回填等。鼓勵礦區內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等就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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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2025年7月1日前已依法批準農轉用的采礦用地,采礦權人復墾修復后,可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法律法規、劃撥用地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有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擬利用礦區范圍內復墾修復后的未確定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發展相關產業的,在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前提下,可按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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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動指標流轉使用
采礦權人將依法取得的采礦用地或者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修復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該采礦權人在省域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
復墾修復后新增的長期穩定利用耕地可按規定用于占補平衡;
復墾修復為林地、草地、濕地的,各省可探索根據修復面積給予所在行政區同地類相應的定額或指標獎勵,并優先供該采礦權人使用。
四
|加強礦區生態修復監督檢查
(十)加強日常監督。
(十一)強化信用監管。
(十二)加強監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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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